有些司机在高速上以跟车□□□□、“闯卡”或蹭他人ETC等手段逃避缴纳高速费,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即便被发现也可以补缴通行费或者给予罚款处罚,殊不知,一旦逃费金额或者次数达到一定程度,将会面临✅法律的严惩。
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苏某在北京市顺义区京承高速北石槽等高速站口,先后60余次驾驶汽车正常领卡驶入高速路,后在服务区把车牌卸下来,到收费站ETC通道时发现无人值守,轻轻把栏杆顶开逃费通过收费站,或者跟随㊣前车,趁抬杆未落时加速通过收费站闯卡逃费,后将高速通行卡丢弃。
经统计,逃费金额7022元,卡片损失费1960元。2024年6月22日,苏某被查获到案。涉案通行费及㊣卡片损失费已赔付。
经审理,顺义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高速✅公路收费员或升降杆来不及防备,公然驾车撞击栏杆强行冲卡或尾随前车,逃避缴纳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顺义法院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多被认定为抢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司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被发现,仍采取跟车过杆等方式闯关逃费,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收费站对㊣该路段通行费的取得和占有权利,具有公然性和非法占有的故意。虽然司机没有直接夺取收㊣费站的财物,但其行为导致收费站失去应收取的通行费,与直接抢夺收费站财物导致其利益减少的效果相同。
因此,逃避ETC的行为被认定为抢夺罪,主要是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上采取的直接□□、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收费站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交通收费秩序,因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看似隐秘,但高速公路管理方会通过系统筛查多次驶入高速但无缴费记录的车辆,进行预警提示,发现并上报违法犯罪行为。涉事司机不仅要补缴相应偷逃费用,更要面临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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